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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

  (二)严格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供应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大学城及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园、区内已设立的土地管理机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派出,实行统一管理。其土地收益依法收缴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返还,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管理。
  (三)积极推进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建立健全运营机制,加强土地资产监管。市、州、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资产。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开发、供应制度,大量收购旧城改造地、低效利用土地、闲置未用土地、破产企业用地以及低价协议转让土地。对收购土地、未利用土地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许可农地转用并依法征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开发、储备,按计划进行建设用地供应,形成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管理体系,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已列入储备的土地应优先列入土地出让计划。纳入储备的土地在未开发利用期间不能闲置抛荒。市、州、县人民政府要从土地收益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为土地收购储备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三、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供地目录”确定供地方式,并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供地审批权限报批。凡划拨供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划拨用地范围,决不允许以划拨代替有偿使用或巧立名目变相划拨用地。要完善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省国土资源厅应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管理,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要严格限制协议出让用地范围,不得以协议出让代替招标、拍卖出让,从二00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凡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建设用地,都必须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依法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行统一合同文本、同一编号、统一印制、逐宗备案的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主持人和中介机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推动土地作用权招标、拍卖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凡不属于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对原划拨土地因发生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原有划拨土地用于新开发房地产项目,该土地按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所得收益部分合理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不实行招标拍卖的,按标定地价的100%补交土地出让金。各地要加强经济适用房用地的管理,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房名义牟取暴利。属于划拨土地的房改房转让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交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不同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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