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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抓紧整治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火灾隐患。认真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定期公布重点整治单位名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和督办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限期整治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坚决消除“三合一”场所,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的整体意识和能力
  (一)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继续实施《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彻底解决城市建设中消防基础设施的“欠账”问题,确保2003年底前,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消防站建设,解决现有市区消防站不足和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十五”期间,有条件的地级城市要建成消防特勤中队,县(市、区)公安消防中队设立特勤班(组),消防站布点达到国家要求,消防站装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尽快完善公安消防部队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建立和健全消防业务经费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将消防装备、营房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经费纳入当地政府正常保障体系,保证防火、灭火业务工作需要。
  (二)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将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活动之中,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广泛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常识,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开辟电视、报纸、电台消防节目,有条件的城市在2005年底前建成消防教育馆,增强消防直观教育效果。定期向社会开放消防站,欢迎人民群众参观并接受咨询。继续利用“11·9”消防日,集中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
  (三)更好地发挥金融、保险在保障和促进单位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探索形成金融信贷、保险承保与借贷、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新机制,充分利用保险费宰这一经济杠杆,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
  三、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大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一)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可能,逐步增加现役公安消防部队干部的编制员额。在增加干部编制员额基础上,适当提高防火、灭火业务干部的比例,保留技术骨干,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力量建设。
  (二)增加公安职业制民警,充实基层消防监督干部队伍。根据各地条件,充实消防监督力量,缓解当前基层公安消防监督任务繁重而监督人员不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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