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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消防组织日益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有较大幅度提高;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适应消防现实需要的消防监督机制和灭火救援机制初步形成,消防部队建设和业务工作水平步上新的台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为实现这一目标,“十五”期间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一)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或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保卫力量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公安、计划、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消防管理工作;教育、劳动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司法等部门要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市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给水设施完好、消防车通道通畅;公安、交通部门要保证执行消防任务的消防车辆和消防艇、船迅速通行;电信部门要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保障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专用无线频点;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各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定期向政府汇报工作,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针对性措施和意见;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
  (二)认真搞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贯彻《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2002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2003年底前,县级市和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且国内生产总值20亿元以上的城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落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积极推行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把消防培训纳入重点行业和单位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定期开展消防演练。规范消防安全重点人员、重点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专职兼职防火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控制人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保管、押运、运输等的特定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坚持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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