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
“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一年九月十八日)
“九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的消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社会化消防管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监督机制改革以及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国家要求尚存在较大差距,全社会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依然较弱。
“十五”期间,是我省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消防事业的发展既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为指导和推动“十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尽快使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遵循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的客观规律,以深入贯彻落实《
消防法》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全面加强消防工作,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十五”期间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