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残疾人纳入“春蕾计划”、“幸福工程”等社会救助活动;认真组织“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等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
4.继续评选“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各市残联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各新闻单位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为促进残疾人事业提供舆论支持。
5.把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要有扶残助残的具体要求。
6.积极推行无障碍建设,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住宅小区时,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推行无障碍建设;城建、残联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保证无障碍设施发挥作用。
7.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工作。研制、推广适合盲(低视力)人、聋人、肢残人使用的通讯设备。
(八)社区残疾人工作
任务目标:
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使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文化生活、法律咨询等各方面得到切实有效的服务。
有关措施:
1.各级政府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的作用。
2.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要考虑残疾人的需求,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要为残疾人提供方便、优惠服务。
3.组织开展社区志愿者助残活动。
4.进行社区残疾人工作试点,逐步推广经验,依托社区发展残疾人事业。
(九)法制建设
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县、乡、村扶助残疾人规定的制定实施;继续加大对
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援助;加强对
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有关措施: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康复、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在制定、修订相关法规时,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
2.贯彻实施《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城乡法律服务机构、基层调解组织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对象,为其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