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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通知

  有关措施:
  1.继续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项目,组派省内医疗队为老少边远地区白内障患者实施手术,培训县级医院眼科医生,白内障致盲基本得到控制,
  2.组织进行低视力患者康复、助视器供应和相关技术人员培训。
  3.继续办好省聋儿康复中心,争取成为全国一类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巩固完善全省聋儿康复网络;建立浙江省听力语言康复技术教学实践技能基地,培养39名具有高等专业技术水平的聋儿语训教师;培训3万名聋儿家长;加强聋儿康复管理工作,规范助听器市场,加强助听器技术、质量监督:
  4.建立6个普及型假肢装配站,培训30名假肢装配技师,达到年装配250条普及型假肢的服务能力。
  5.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幼儿园、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社区资源共享,形成康复训练服务网络,开展肢残人功能、智残人能力、盲人行走导向、聋儿听力语言、助视器配戴、精神病防治康复等训练与服务。
  6.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加强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为精神病康复者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7.建立和完善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8.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对贫困白内障患者、聋儿、肢残人、脑瘫儿童、智残儿童和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治疗给予适当补助。
  (二)教育
  任务目标:
  肢体残疾儿童少年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步接受教育,盲、聋、弱智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或接近正常儿童少年水平。初步形成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有关措施:
  1.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积极推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根据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调整特殊教育网点布局,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将其纳入“校校通”工程建设。
  2.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继续做好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3.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4.进一步办好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和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残联工作站。以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为基地,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各市至少建设1所高中段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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