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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2年8月23日 深经贸通[2002]83号)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多渠道少环节,经营上适度竞争,从源头上管好食品安全”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符合下列条件的连锁超市、连锁餐饮企业可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
  (一)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日销售生猪(猪肉)40头以上或直营分店达到10家以上;
  (二)对肉品实行统一配送(包括自营配送或委托第三方配送);
  (三)具有预冷、分割、包装、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营业场所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连锁企业可直接采购生猪,自行委托清水河肉联厂或南山肉联厂屠宰,在全市范围内对其分店统一配送。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不得采购、销售私宰肉。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兽医卫生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带违禁药物残留的生猪肉品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工商、农业、卫生部门按《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不得将生猪及肉品批发到所属连锁店以外的市场、企业或单位。
  三、特区内定点屠宰场之间实行适度竞争,批发行及自营生猪肉品采购的连锁企业可以在清水河肉联厂、南山肉联厂两家定点屠场中选择委托代宰,原沙头角肉联厂的供应体制暂时不变。
  四、对肉菜市场肉品供应体制进行改革,引进竞争机制,改原来1个市场由1家批发行供应为多家批发行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竞争,同一市场的零售肉贩可以在多家批发行中自主选择供货方。具体办法由市工商部门研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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