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
2.易燃易爆场所,包括油、气库(站)和化工生产、储存场所;
3.高层建筑;
4.公众聚集场所,包括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0K厅、游乐(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侯车(机)厅等公共场所及文体活动场所。
(三)工作目标
按照消防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要设置消防设施并达到规范要求,已安装建筑消防设施的要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到早期发现火灾、及时扑灭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1.对新建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消防监督审核、施工和消防验收,对建筑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允许投入使用。
2.在用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要责成产权单位或管理者整改,未能落实整改的,要改变使用性质或停业。
3.建筑消防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1)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墙分隔符合规范要求,防火墙上不开设门窗洞口或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防火墙、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规范要求;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关闭后能两侧手动开启,常开防火门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防火卷帘在卷帘两侧设启闭装置,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
(3)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数量和宽度符合规范要求,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4)在适当部位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数量和亮度符合规范要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符合规范要求。
(5)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公共建筑中设置消防电梯,数量和设置要求符合规范要求。
(6)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室内消防管网为环状,消火栓数量及位置、出口压力符合规范要求;市政消火栓、住宅区和各小区消火栓的管理、维修、保养责任明确。
(7)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配置灭火器材,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8)火灾探测器对建筑物的保护及选型应符合规范要求,供电及布线、火灾探测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设备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项功能检查为合格,对自动喷水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及防排烟设施等的控制和显示功能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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