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
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2年8月28日 深府办[2002]82号)
《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改善我市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完善防范火灾的技术措施,减少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及《广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防止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全面完善建筑消防设施,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完好使用,提高建筑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领导机构
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消防安全联席会牵头组织,市经贸局、公安局、建设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文化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旅游局、水务局、住宅局、水务集团公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落实,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消防局承担。
三、专项治理工作范围、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
“建筑消防设施”指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泡沫、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消防电梯、灭火器等设施。
(二)专项治理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