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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浙委办[2002]39号 2002年8月13日)


  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各地应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权的前提下确定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要充分运用“两保两挂”、“两保两联”的财政政策,因地制宜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发展和效率机制,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确保收支平衡的积极性,切实做到科学理财。
  (二)统筹兼顾,适当向财政困难乡镇倾斜。正确处理市县与乡镇财力分配关系,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对一些财力薄弱的乡镇,应从体制上给予照顾,使其具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划分乡镇类型,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乡镇范围内组织的各项地方收入。
  (二)支出范围:包括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等支出,文教科卫、支农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公共设施维护等乡镇社会事业支出,经济发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各项收入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以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数或实际支出数为基础,剔除各类不合理以及可以压缩的支出,再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以及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事业支出”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性增人增资、精简人员、压缩开支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保证乡镇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
  (三)定额上交或者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视乡镇财力状况,实行定额上交或者定额递增上交;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市、县可采取定额补助或者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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