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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
 (浙委办[2002]39号 2002年8月13日)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政权和组织的正常运转,保障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统筹考虑各市县因取消乡统筹费、调整农业特产税和取消屠宰税等减收因素,对大部分市县的净减收部分,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现就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行为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原则
  (一)统一与规范。根据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精神,采用统一的客观因素,按照统一的数据口径,进行规范的计算。
  (二)公正与合理。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财政状况不同,农村税费改革减收增支程度不一,因此将全省各市县划分类别,合理确定省财政对不同类别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计算方法和采用的数据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二、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一)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综合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农村税费改革后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分为五类(计划单列的宁波市农村税费改革所需资金,除省分配的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外,由宁波市筹措解决。为分类方便,此处分类包括宁波市):
  第一类为24个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衢江区并入衢州市计算)和4个海岛市县(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洞头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
  第二类为除第一类之外的其他2个“两保两挂”市县 (金华市、安吉县),转移支付系数为0.6。
  第三类为除上述第一、二类共30个市县以外的8个由省给予国家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即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长兴县、兰溪市、浦江县、平阳县、临海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5。
  第四类为其他17个一般市县,转移支付系数为0.2。
  第五类为经济发达的杭州市(含萧山区、余杭区)、宁波市(含鄞州区)、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以及绍兴县、乐清市、瑞安市、义乌市、温岭市、慈溪市、余姚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
  (二)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由取消乡统筹费转移支付、调整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和取消屠宰税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
  1.乡统筹费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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