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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农村税费改革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调整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主要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后,因调整农业特产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而给予的转移支付。
  调整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额是根据各市县2000年农业特产税实际征收数,乘以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3.取消屠宰税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取消屠宰税转移支付主要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后,因取消屠宰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而给予的转移支付。
  取消屠宰税转移支付额是根据各市县2000年屠宰税入库数,乘以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三、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地必须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市县和乡镇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乡镇的补助,确保基层政权和组织正常运转和计划生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必需的支出,必须打足预算,不留缺口。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精简机构人员,压缩支出。
  各地在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时,要按照县,乡事权调整范围,制定规范的办法,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资金落实到乡镇。各市县不得截留、挪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如有截留、挪用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省财政还将相应扣减对该市县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各地要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和监督,公开乡镇财务收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各地应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权的前提下确定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要充分运用“两保两挂”、“两保两联”的财政政策,因地制宜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发展和效率机制,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确保收支平衡的积极性,切实做到科学理财。
  (二)统筹兼顾,适当向财政困难乡镇倾斜。正确处理市县与乡镇财力分配关系,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对一些财力薄弱的乡镇,应从体制上给予照顾,使其具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划分乡镇类型,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乡镇范围内组织的各项地方收入。
  (二)支出范围:包括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等支出,文教科卫、支农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公共设施维护等乡镇社会事业支出,经济发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各项收入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以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数或实际支出数为基础,剔除各类不合理以及可以压缩的支出,再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以及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事业支出”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性增人增资、精简人员、压缩开支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保证乡镇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
  (三)定额上交或者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视乡镇财力状况,实行定额上交或者定额递增上交;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市、县可采取定额补助或者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全面推进乡镇财政建设
  (一)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财政作用。结合县、乡机构改革,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财政机构,配备必需的人员;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努力建设职能完善、体制规范、财源稳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收支平衡、高效精干的乡镇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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