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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农村税费改革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五)向农民收取税费,不出具或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的;
  (六)违反规定组织开展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的;擅自或超限额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
  (七)强行要求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除法定保险外的各种保险,购买有价证券或种子、化肥、农药等商品,捐款、捐物,投资入股,提供赞助和摊派、征订报刊的;
  (八)违反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收费的;
  (九)采取非法手段,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民主权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十)对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干群冲突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瞒案、压案、报而不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一)其他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关于乡镇“五项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办法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以及乡村道路建设支出(以下简称“五项事业支出”)必须列入预算管理。为了切实加强“五项事业支出”的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乡镇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由乡统筹费安排的“五项事业支出”,应当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情况,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数额。
  (二)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乡镇财政预算支出的安排,应当首先保证工资支出以及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需要,然后再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乡镇各项事业发展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挤占或者挪用。
  (四)坚持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乡镇财政可用财力,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坚持节约办事,合理安排。
  二,支出范围
  (一)农村义务教育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中学经费”和“小学经费”的有关项目,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支出。
  (二)计划生育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支出。
  (三)优抚安置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抚恤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村优抚对象等的优待和补助。
  (四)民兵训练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民兵建设费”项目,主要用于民兵训练的补助支出。
  (五)乡村道路建设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交通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乡村道路、桥梁的修建等乡镇公益事业支出。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
  (一)乡镇“五项事业支出”预算,应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可用财力,由乡镇人民政府职能机构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支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乡镇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乡镇财政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者追减预算支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乡镇“五项事业支出”拨付程序与乡镇财政其他预算资金拨付程序相同,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统一拨付。
  四、预算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管理,依法理财。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乡镇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建设时,要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机构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对乡镇财政预算的各项支出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四)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实行民主理财,提高乡镇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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