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我省农村税费改革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浙委办[2002]3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有关纪律的若干意见》、《关于乡镇“五项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办法》、《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关于稳定农业税负担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的意见》、《关于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并切实加强使用管理的意见》、《关于村内筹劳管理的办法》、《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等10个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13日
关于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有关纪律的若干意见
为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现就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纪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确保政令畅通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树立全局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二、明确责任,加大监管力度
(一)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当地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级管一级的工作制度。凡是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首先要追究县、乡两级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二)建立农村税费改革部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是该部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本部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负责,并管好下级单位。各级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
(三)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加重农民负担事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危及农村社会稳定,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县、乡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其考核任用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试行)》执行。
三、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1997年2月27日印发),参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等,按照“谁出主意谁负责,谁签发文件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法认定责任,严肃查处: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农村税费改革前的乡统筹费,或者不应纳入基数的地方违规出台的收费,以及乱集资、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向农民多征或者重复征收农业税的;利用职权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玩忽职守,该减免不减免的;故意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款流失的;
(四)违反规定制发增加农民负担文件或增设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