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制补助(或上解)。
省对市、县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以2001年为基期,根据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市、县可支配财力情况,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和简化归并财政体制结算内容的要求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市、县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1年市、县可支配财力-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1年市、县可支配财力)+(2001年财政决算中数额已经固定的原体制补助和专项财力补助-2001年财政决算中数额已经固定的体制上解和专项财力上解)。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定额体制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定额体制上解。公式中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其中,所得税按照核定的基数确定)、中央两税返还、地方三税返还、海口市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其他不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不列入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计算公式。2001年海口市可支配财力中的税收返还额按照环比法核定的37995万元确定。2001年省对海口市专项财力补助4000万元计入省对海口市财政体制补助。
2002年以后,海口市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口径计算上划中央和省的增值税75%部分、消费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6税7项合计收入达不到2001年完成额的,依据影响2001年省对海口市税收返还情况相应扣减海口市当年财力;其他市、县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口径计算上划省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收入达不到2001年完成额的,依据影响2001年省对市、县三税返还情况相应扣减市、县当年财力。
2002年以后,对财政收入超速增长的个别市、县,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专项财力补助(或上解)。
1.2001年财政结算中数额未固定的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继续保留。
2.税务、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垂直管理后,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3.工商部门垂直管理后,2002年至2004年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全省电力企业体制调整引起财力转移部分据实核定,由省对市、县给予一次性专项财力补助。
5.海口美兰机场教育费附加收入逐年据实核定,由海口市对省专项财力上解,省对琼山市给予专项财力补助。
6.按照中央对我省财政结算办法相应确定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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