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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三)税收返还(或上解)。
  1.两税返还。
  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两税增长率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简称环比法),即市、县上划两税增长1%,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上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1+(当年市、县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两税完成额×0.3)
  2001年海口市两税返还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2001年省对海口市两税返还额=2001年按照环比法计算的海口市上划中央和省的税收返还额×(2001年海口市上划两税完成额÷2001年海口市上划中央和省的税收完成额)。
  2001年其他市、县两税返还额的确定。2001年省对其他市、县两税返还额按照2001年财政结算两税实际返还额确定。
  2.所得税返还(或上解)。
  省对市、县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以2001年为基期,按照中央对我省的办法、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财政体制规定以及2001年市、县所得税基数等计算确定(国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基数、地税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基数按照2001年实际完成数确定;市、县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根据2000年实际完成数和正常增长率计算确定。正常增长率按照1998年、1999年、2000年3年平均增长率上浮20个百分点确定,最高不超过 48%)。用公式表示为:省对市、县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市、县上划中央和省的所得税基数-中央和省下划市、县的所得税基数。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定额返还;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定额上解。2002年以后,市、县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和市、县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基数的,按照市、县应负担部分,相应扣减省对市、县的定额返还额(或调增市、县对省的定额上解额)。
  省对海口市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海口市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 25%×[中央分享比例+(1-中央分享比例)×75%)-[(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75%+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基数+个人所得税基数)×(1-中央分享比例)×25%]。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2000年海口市属企业缴入省国库和海口市国库所得税完成额)×(1+正常增长率)。
  省对其他市、县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其他市、县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市、县企业所得税基数×70%+个人所得税基数)×[中央分享比例+(1-中央分享比例)×25%]-(市、县企业所得税基数×30%+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基数)×(1-中央分享比例)×75%。市、县企业所得税基数=(2000年市、县企业缴入省国库和市、县国库所得税完成额)×(1+正常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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