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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二)优化分配机制。通过调整共享税范围和分享比例以及规范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专项财力补助(或上解)、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分配方式,建立既有利于促进各地区加快发展、又有利于保证贫困市、县基本支出需要的合理分配机制,加强收入征管和财政监督,调动省与市、县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统一结算办法。省对市、县两税(指上划中央的增值税75%部分和消费税)、所得税(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返还(或上解),统一按照中央对我省税收返还结算办法确定;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划分省与市、县收入,不实行增量返还;归并体制补助和上解的内容,简化财政结算办法。
  (四)适当增强省级财政调控能力。通过优化分配机制和统一结算办法,适当增加省级财力。省级增加的财力主要用于对少数民族市、县,贫困市、县和中部地区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市、县财力差距;偿还省级财政负担的国内外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五)保持财政体制稳定。财政体制是规定省与市、县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政策,在一定时期内,除中央政策调整需要相应调整财政体制外,保持基本稳定。
  三、财政体制的内容
  (一)省与市、县财政支出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范围。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运转、调控全省经济、协调市、县发展以及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市、县财政主要承担市、县政权运转,市、县经济发展以及市、县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
  (二)省与市、县财政收入的划分。
  省级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指地方分享部分),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属于省级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省级不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省对洋浦财政体制另款规定。
  市、县固定收入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市、县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及按规定属于市、县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
  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等4项税收,省与海口市分享比例为:省分享75%,海口市分享25%;省与其他市、县分享比例为:省分享25%,市、县分享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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