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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琼府[2002]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中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重新确定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确定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我省财政体制是在原财政包干体制基础上,根据中央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经过1994年省与海口市和1998年省与其他市、县两次调整建立的。它较好地克服了原财政包干体制几年一期、收支基数一期一定、政策不稳定和人为争基数等弊端,初步理顺了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了各级财政地方收入的稳定增长,缩小了地区间财力差距。但我省财政体制运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省财政体制规定的税收返还办法与中央对我省税收返还办法不一致,加剧了省级财政困难;财政体制结算方式复杂多样,影响预决算工作;共享税范围较小,影响了财政体制效能的发挥;省级财力占全省总财力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影响省级财政调控能力等。2002年1月1日起,中央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改变了地方财政体制中的分税内容和财力分配格局,中央要求地方相应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根据中央的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现重新确定财政体制。
  二、确定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要求,在保持省和市、县可支配财力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各级财政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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