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农村中小学校必须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学校所有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等,公示减免费用的学生名单。在每学期开学收费时,必须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各项收费必须如实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学期结束后,必须制作收费报告单,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各项收费的详细情况。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在本通知规定之外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收费为学生代办本通知规定以外的任何项目和事务。不得向学生征订教师用书、教学挂图以及与教材配套的各种音像资料;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基础训练等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凡学生学习需要学校组织订购发放的课本、作业本(题)、辅导材料、宣传材料(读物)等,均应在上述收费范围内及财政拨补的经费中支出,不得另外向学生收取;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专题教育的有关书籍和资料;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等;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收取择校费;不得借开展活动、购买作业本等名义向学生零星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考试费、试卷费;不得收取卫生费、治安费、水电费;不得对新生收取报名费;不得以录取学生、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者收取转学费用;不得要求学生统一着装;不得收费统一供应纯净水等;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其教职员也一律不得代办。
四、加大收费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增加教育投入,尤其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投入。要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对山区县农村中小学每生每学期5元的补助继续安排。省、市、县应筹措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要认真落实并管好用好。学校必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购置经费,县财政应予以安排。学校要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由学校支配使用,不实行“零户统管”,但必须专款专用。收取的杂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奖金、福利、津补贴、基建、招待等开支;如有结余,可用于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以改善办学条件。收取学生书本费用,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严禁地方政府和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推销报刊等任何物品和服务。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大监督、查处力度。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每学期开学后,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对在上一学期多收费、应退未退的,由物价部门责成和监督学校及时退付。对擅自出台收费项目、越权定价、乱收费、乱开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要依纪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