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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有关单位对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登载接受社会监督。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山东省国际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每人50万元人民币;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00元、15000元和8000元人民币。
  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后又获得国家级奖励提高了奖金的,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资金用于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按照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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