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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操作办法
  (一)确定试点县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总量。以近四年试点县(含县级市,下同)保护价粮食平均收购量为基础,确定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总量。
  (二)确定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
  试点县可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定一种:
  一是以计税农田面积(即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对农民分配享受补贴商品粮数量的依据。具体做法是:以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总量除以计税农田面积,计算出平均每亩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并作为固定常数,一定三年不变。对农户按其计税田亩数乘以每亩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得出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总量。
  二是以计税粮食常产作为对农民分配享受补贴商品粮数量的依据。具体做法是:以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总量除以计税粮食常产,计算出综合平均比例,作为核定每户农民享受补贴商品粮数量的固定系数,一定三年不变。对农户按其计税粮食常产乘以享受补贴商品粮系数,得出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
  落实到农户的平均每亩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或享受补贴商品粮的固定系数,是以县为单位计算,还是以乡镇为单位计算,由试点县本着合理、公平的原则自行研究决定。
  (三)核定差价补贴标准。保护价减去市场价,即为补贴差价。市场价按照物价部门和农调队对试点县市场粮食收购价格统计调查的数据,采取一定的方式计算确定。保护价,即为全省统一公布的保护价。为避免每年频繁计算和调整补贴标准,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今年确定的差价补贴标准一定三年不变。
  (四)确定每户农民补贴数额。各试点县根据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每个农户享受补贴商品粮数量以及差价补贴标准,确定每个农户应得的补贴数额,并以适当方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农民补贴兑现时间和办法。对农民发放粮食补贴专用凭证,在征收农业税时,按粮食补贴数额抵交农业税税金。如补贴数额超过农业税税金数额,农民可持农业税税票和粮食补贴专用凭证到乡(镇)财税所兑取差额部分的现金。对补贴农民的粮食风险基金,要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兑现。因粮食补贴抵交农业税款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用粮食风险基金予以弥补。
  四、有关配套政策
  (一)放开粮食购销市场。试点县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随行就市经营粮食,不再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但要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同时,允许和鼓励其它具备资质的粮食经营者,到试点地区收购粮食,放开和搞活粮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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