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
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2]40号)
滁州市、蚌埠市人民政府,天长市、来安县、五河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巩固已取得的改革成果,稳定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在天长市、来安县和五河县进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试点。现将《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成立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意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将政策交给农民群众,真正做到家喻户晓。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滁州市、蚌埠市政府要密切关注试点县(市)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向省政府报告。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为在全省推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积累经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有利于稳定农民收入、保护农民收益,有利于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原则出发,调整国家对粮食补贴的方式,将原通过流通环节对农民的间接补贴,改为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并放开搞活粮食流通,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两放开,一调整”。“两放开”,就是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一调整”就是将国家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间接给农民的补贴转为直接补贴。
具体内容是:在试点地区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取消在流通环节对新收购粮食的补贴,将国家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对农民的间接补贴,改为通过一定的方式把市场价低于保护价的价差直接补给农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在征收农业税时以抵交农业税款的方式兑现。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进入市场,实行随行就市,按市场价收购农民余粮,实现粮食购销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同时,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并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老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