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有毒有害
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2]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河北省高碑店市一些乡镇发生了外地民工苯中毒的严重事件。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3月28日,国务院派出工作组会同河北省人民政府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通报全国。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并作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就我省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集中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接触苯的行业,特别要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作坊进行严格清查。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和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等法律法规,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无照生产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遵守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
二、组织领导
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全省的专项整治工作,市、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指定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