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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六)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七)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八)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审当事人可以下列未能合法参与审判事由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
  (一)应当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却未指定的;
  (二)辩护人未合法获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获得代理权,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辩护权或者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
  (三)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
  (四)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作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
  (五)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判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
  第十一条 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变更或增加。
  第十二条 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被申请再审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二)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三)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五)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
  (六)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以及被申请再审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有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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