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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

  (六)努力强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教育,把学法、用法、守法作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
  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社会治安的局面
  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动员,建立起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大力褒奖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弘扬社会正气。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管好自家的人,看好自家的门,办好自家的事”。
  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认真做好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必要的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建立健全“综治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考核奖惩办法,真正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晋级、晋职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时,须征求所在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严格执行省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规定,对因领导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地方、部门及单位,要严肃查处,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综治机构和综治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综治机构的领导力量,精心选配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中去。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定》(皖发[200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干部,确保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多层次的培训,使全省综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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