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九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计委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计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政府及市计委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市计委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计委向市政府报告。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或市计委提出专题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