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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程序稽察,重点是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
  (一)由国家和市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列入国家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项目;
  (三)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由市财政提供担保的借用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五)国债资金项目;
  (六)国家计委或市政府指定和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对市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监督制度。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计委派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市计委任免。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公务员担任,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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