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拓宽筹资渠道。对申请上市或发行债券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上市或发行债券;对已上市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投资入股、控股、兼并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张资本,壮大规模。支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与外商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农户、财政和金融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专项资金。
(八)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称号的重点龙头企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优先给予地方资金配套和扶持;积极支持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农业名牌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证并授予标牌、标志;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兴建的养殖小区、种植园区,达到标准的要优先考虑给予政策扶持。
(九)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其所带农户,占用一般耕地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视同农业结构调整用地。
五、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审定与管理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审定,要通过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隶属局、院初审推荐后,由市农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已获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继续享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对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称号。
六、加强组织领导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定期研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发展和评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先进典型,注重总结成功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扶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要切实抓好落实,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力,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