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有关税收优惠。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所得和有关中介服务组织等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所得,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创新的相关费用,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的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立项,纳入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贴息。
(五)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市有关部门要在政策、技术、人才和投入等方面加大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提高重点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鼓励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与“两院一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农业大学)或其他大专院校建立科技合作关系的,包括新产品开发,新品种、新技术和高级人才引进,提高管理水平等,优先在科技合作经费或引导资金中予以支持;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攻关项目,符合攻关方向的,市科委在立项和经费中予以支持;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产业化项目,符合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条件的,市计委予以立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对重点龙头企业带动农产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所需的经费,用市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予以补助。
(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开拓境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企业申请,核准登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给予开拓海外市场资金支持;对出口创汇达到一定数额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农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超过一定数额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将优先给予其他外贸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