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企业和农民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为支柱、筹集运用社会资金和吸引利用外来资金为重要来源的多元化、多层次、开放式的农业产业化筹资渠道,建立以企业为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投入机制。
(二)提倡将各项农业资金和涉农扶持政策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地搞一批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按照突出扶强、扶优、扶大的原则,突出扶持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突出扶持出口创汇型企业,突出扶持名牌产品。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或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企业。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较大。加工、流通和贸工农一体化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二)主业明显。在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50%以上。
(三)经济效益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无不良贷款。
(四)带动能力强。通过建立比较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要达到500户以上,其中本市农产要在300户以上(从事特种种植、养殖业的可适当放宽),被带动的农户收益有明显增长。
(五)管理规范。经营机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六)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属高附加值产品、无公害产品或绿色食品,能有力促进形成相关产业,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龙头企业,无论其为何种所有制形式,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四、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从2002年起到2010年,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农的投资结构,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市财政每年在支农预算中集中资金重点安排,主要用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或提升产品档次的改扩建项目和基地建设的银行贷款贴息补助。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积极予以贷款支持,贷款期限力求合理,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技术改造、农产品收购、开发和推广无公害食品及绿色食品等项目的贷款需求,要及时进行论证,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高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或出口创汇项目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