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的行政审批行为,行政审批委托部门要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部门专项监管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宽,政策性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把监督管理工作贯穿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全过程。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职能部门、区县政府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情况;受理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违纪行为依据情节作出处理。
市体改办负责对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推动,负责审查政府部门现有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和收费依据。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负责审查新设置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和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对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审查对行政审批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纠正违法审批行为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市编办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并随着改革的深入作相应的调整。
市人事局要加强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自觉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上述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肃行政审批纪律
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坚持依法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市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利用审批发证权和收费罚款权以权谋私、乱收费、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对不适宜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审批岗位。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批部门及其公务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