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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天津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等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
 我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关于加强我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意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为巩固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现就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0]6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1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67号)精神,强化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抓好取消审批项目的落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对国家和我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仍有管理职能的,要认真研究新的管理办法,制定替代措施和可操作的管理细则、管理标准,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备案等手段进行管理,特别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
  对明令取消的审批及其收费项目和后续监管措施,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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