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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
 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2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1〕265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间投资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民间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结合贯彻2001年末省委工作会议中关于实施民营经济发展战略的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粤府〔1998〕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粤发〔1999〕11号)要求,加快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作为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间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要按照WTO规则和市场经济要求,对涉及民间投资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尽快废止。要结合当前国务院和我省进行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制约民间投资的不合理审批事项。对民间投资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投资人决策权。对民间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凡可以由市场调节的环节不再纳入政府的管理程序,取消原有审批环节,交由企业自主决策;对必不可少的审批事项,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各级政府有关投资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间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的实施办法。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向民间投资开放。凡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和国家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要对民间投资开放。当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能源、交通、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建设,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由民间投资。通过采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新建基础设施项目上市融资以及选择基础设施向社会出让股权等方式,拓展投融资方式,扩展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投资的机会与空间。重点要破除地区和行业垄断,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营运体制;努力抓好公路、供水、污水处理投资主体招标试点工作。
  四、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实行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对民间投资给予国有投资、外商投资同等的待遇。坚决取消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各类收费;经省以上政府批准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要切实维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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