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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城镇逐步禁止
 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41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根据国家关于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实”范围和目标
  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区各地级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到2004年12月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达到70%。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区各县级市和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到2006年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达到70%。
  二、“禁实”政策措施
  (一)2003年1月1日起,我区报建开工的各类框架结构建筑的围护墙、填充墙、隔断墙应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否则不予核退墙改专项基金。
  各类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核退墙改专项基金。
  (二)各级城市和城镇从规定的时间起,对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通过设计(或施工图)审查,不得办理工程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土窑烧砖(详见附件)。禁止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企业)。
  依法建立和实行砖瓦窑炉(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制度。具体登记备案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烧结砖瓦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的企业(个人),凡不进行登记备案的,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年检手续,取消其《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税务登记证》。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林地变更用于粘土砖厂用地的,一律禁止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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