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措施
(一)鼓励企业联合发展。支持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内优势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授权符合条件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营集团内的国有资产,享受出资者权利。
(二)支持企业集团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精神,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 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支持年产新型干法水泥100万吨以上的大企业及企业集团设立自治区级技术中心,其中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推荐申报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
(四)鼓励电力企业对水泥产业优化升级实施优惠措施。对水泥综合电耗120kwh/吨以下,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生产用电,以及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内水泥及其制品企业的全部生产用电,改按第一价区大工业电价执行,同时免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价区差别取消后,鼓励实行更优惠的电价措施。
(五)积极发挥财政挖潜改造和国债等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的作用,对下列项目给予支持: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利用新型干法窑余热发电项目,设立自治区级、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将水泥立窑中小企业改造为年生产规模10万吨及以上的粉磨站、年生产规模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预拌砼搅拌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水泥制品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铁路部门继续坚持对散装水泥在计划、配车、运输方面“三优先”的原则,地方铁路比照国家铁路局的收费标准确定散装水泥运输收费标准;运输散装水泥的汽车继续执行养路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七)鼓励水泥企业加大地质资源勘探投入,合理开采与利用矿产资源。对水泥生产企业投资规范勘探、依法自探自采的矿产资源,其矿产资源税按国家允许的最低标准征收。
(八)凡在我区境内设立的水泥企业,在实施优化升级时,凡符合本意见的鼓励项目,可享受自治区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和上述措施的支持;对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不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和上述措施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