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必须配置散装水泥设施,其中新建水泥生产线的项目,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项目设计生产能力的70%。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贯彻国家经贸委令1999年第6、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公布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全许办[2001]09号)精神,对生产主机设备使用窑径2.2米及以下的水泥立窑、窑径2.5米及以下的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的水泥企业,以及1999年9月1日后新建的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及其他国家制止重复建设、禁止投资的工艺技术的水泥企业,2002年底前,注销或不予换发水泥生产许可证。
(四)实施总量调控,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令1999年第14号《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禁审批建设任何规模的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水泥生产线项目(含改扩建)。原则上只批准建设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其中特种水泥只批准建设日产熟料1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生产线。
各地必须在作出淘汰、关闭、转产落后生产能力计划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先进生产能力的改建、扩建;计划将改、扩建项目投产后生产的水泥、熟料在区外销售并在当地建立粉磨站的企业,应说明当地市场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
三、组织结构与产业布局结构调整
(一)鼓励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联合、相互参股、兼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发展跨地区的产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集团;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以资本为纽带的联合重组等形式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企业公司制改造。
(二)鼓励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大带小”和“上大改小”。鼓励大企业利用人才、技术、管理、资金优势,以租赁、参股、控股、兼并、联合等形式改造提升中小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周边立窑厂及靠近市场的中小水泥企业改造为现代化水泥粉磨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墙体材料或新型建材企业,实现大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共同发展、规模经营,避免恶性竞争,增强集团核心企业及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重点支持生产规模300万吨/年以上,且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生产线年产水泥达200万吨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大型水泥企业集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