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一个设区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县区、行业不设立管理中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省建设厅、财政厅、省编办等六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陕建发[2002]67号)发布之日起,除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外,应冻结现有各级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和编制,组织清理并核实现有管理中心的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在此基础上一并转入新设立的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县区、行业管理中心,按照属地化原则,一般可调整为新的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作为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截止2002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设立业务经办网点,其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可由受委托银行直接办理。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设立分中心基本条件的原管理中心,可改组为管理中心的分中心,作为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管理中心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设立分中心的,应提交设区市管委会审议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规模和业务经办网点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管理中心和业务经办网点的人员编制,并报省编办备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富余人员由同级政府责成原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妥善安置。
管理中心是直接隶属设区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建设厅和各设区市管委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提出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管委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设区市不得超过两家。管理中心应按照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的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增值收益户和管理费用支出户等帐户。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依据管理职权,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对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受委托银行对管理中心违规使用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管委会、省建设厅和人行西安分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