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陕政发[2002]48号 2002年9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建立和完善管委会及其决策制度,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应按照
《条例》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在2002年10月1日前设立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管委会的决策制度。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工作。每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杨凌示范区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并按照下列范围和比例聘任管委会委员。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管委会委员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管委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管委会审议批准。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