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努力做到“三个保证”。
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收到县集中管理,凡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要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由县级财政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按照《
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在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上,首先要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重点安排解决困难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问题。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并制定计划,逐步兑现。
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开支。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进行统筹安排,保证经费开支。经济条件和财力较好的县,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经费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进行预算安排,县、乡两级财政确有困难不能足额安排的,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并严格按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保障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经费,及时消除新增危房。省、市两级和财力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政府的专项补助,重点扶持困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人民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建设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要逐步解决“普九”欠债问题,不得举债建设农村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