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和
优化教职工队伍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
(陕政发[2002]45号 2002年8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国办发[2002]25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
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确保今年在我省全面实行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管理;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中小学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把村办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列入“一事一议”议题予以安排。继续鼓励农民采取自愿捐资助学、投工投料等方式,维护和修缮农村中小学校舍。
二、加快农村中小学的布局调整
按照“适当撤并,扩大规模;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改善条件,确保入学;提高质量,群众比较满意”的原则,从2002年至2006年,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5年内全省农村小学由2000年的33336所调整到26336所,减少7000所,校均规模由144人增加到180人以上;初中由2000年的2020所调整到1844所,减少176所,校均规模由930人增加到10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