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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规范管理涉及
 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2]44号 2002年8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保证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

  为了深入做好我省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发[2000]7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发[200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63号)精神,现就我省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财政、物价、农业部门是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是涉及农民负担基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协助财政、物价、农业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政府要对所有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必须坚决停止。对经过批准按政策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申请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明确收费性质、范围、期限和标准以及预计收取总额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设区市以下(含市属)单位申请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提出申请,当地财政、物价、农业部门签署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农业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直部门申请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农业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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