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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
 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40号 2002年7月4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文物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拍摄管理工作,确保文物安全,使我省文物资源更好地为宣传甘肃、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文物拍摄管理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也是文物资料安全工作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丰富独特的文物资源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涉及文物的影视等各种拍摄活动日益增多,较好地宣传了甘肃。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特别是近期以来,违反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办发[2001]2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的文物拍摄活动屡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文物拍摄项目、擅自要求辖区内文博单位接待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文物拍摄活动,个别文博单位未经批准超范围提供拍摄等,使一些打着“宣传”招牌的单位或个人非法获取文物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商业目的,甚至把文物资料卖到国(境)外,造成了文物资料的流失,影响了正常的文物管理工作秩序。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和文物管理单位要积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提高认识,树立文物安全的观念,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依法行政,牢牢掌握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料的主动权,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文物拍摄管理工作。
  二、按照《办法》规定严格规范文物拍摄管理
  (一)文物拍摄的审批范围。凡因制作各类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其他需要对甘肃境内所有野外文物内、外景和馆藏文物的拍摄,均须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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