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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失效]

  歉收三成以下的不减征;
  歉收三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四成;
  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
  第十五条 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十六条 县(市、区)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以及当年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省级征收机关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
  第十七条 农业税的减免程序: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除本章各条规定以外,其他需要给予优惠和减免的由省级征收机关批准。

第五章 征收

  第十八条 农业税及其附加,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九条 乡镇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县(市、区)征收机关核定的依率计征税额,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报县(市、区)征收机关审批后,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征收机关或地点缴纳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机关收到税款时,应当开具省级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农业税完税凭证。
  严禁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中搭车收费、白条收税。
  第二十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荒滩取得的农业收入,在规定的免税年限期满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比照同类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及相应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及附加。
  第二十一条 农业税及附加按照确定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实行全年一次计算。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结构、收获时节及纳税人的经济构成状况,实行一次征收或分夏、秋两季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区)征收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农作物生产地缴纳农业税。实行统一核算、跨地(市、州)、县(市、区)、乡(镇)区域经营的生产单位的农业税,由统一核算单位向所在地征收机关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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