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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等办法的通知

  前款所列的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小麦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第六条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当地土地自然条件、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按照1994年至1998年的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核定。
  第七条 常年产量确定以后,保持长期的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第三章 税率

  第八条 本省农业税最高税率为常年产量的7%,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差别税率,各县(市、区)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国有农垦农场、劳改劳教农场按其常年产量的4%征收。
  第十条 耕种河滩等无固定收入土地的,不评定常年产量,按照当年实收农作物产量的4%计征。
  第十一条 农业税征收附加,附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各县(市、区)的适用附加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第四章 减免

  第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所取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年至3年。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具体免税年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
  (二)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引进试验示范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引进试验示范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引进试验示范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 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引进试验示范面积在70%以下的,引进试验示范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没有引进试验示范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歉收三成以下的不减征;
  歉收三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四成;
  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
  第十五条 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十六条 县(市、区)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以及当年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省级征收机关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
  第十七条 农业税的减免程序: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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