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图书馆的经营、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及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凡不符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都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勒令停业整顿。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采矿和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十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
森林防火条例》,针对重点林区、薄弱环节,狠抓野外火源管理,做好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十五)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要强化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加强爆破产品生产线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放使用许可证。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强化煤矿安全监察。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煤矿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标准、安全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农用机动运输车辆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农用运输车辆带病运行、违章载客的现象,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认真检查考核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大安全监察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事故,做好事故批复、结案工作,对重、特大事故要采取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公开处理、公开曝光。
(二十)民航、铁路、电力、石油、邮政等行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民航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要强化安全管理、加强飞机的维护保养检查,坚决杜绝飞机带病运行,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旅客登机前的安检,确保安全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