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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经济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审批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中做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工作。
  (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民用爆破物品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公安交警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重点查处超载、超速车辆,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私自改装车辆,无牌、无照、无证以及有故障运行的车辆。
  (四)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并督促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建设施工队伍、施工现场、旅客运输和建设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审验和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力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和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管理。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规定的要坚决关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七)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力度,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对于事故隐患严重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旅游风景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各类不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确保游客的有序流动和生命安全。
  (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施工、防洪、水电生产运行、水保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构件制造单位,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大中型水库安全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防洪措施。
  (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办产业及综合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特别要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礼堂、实验室、实践活动基地等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危房和不安全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十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证照审批、登记注册关,对特许行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方可发照,并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变更和吊销经整顿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企业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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