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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各级政府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2]54号 2002年7月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其分管工作范围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督促、检查本部门或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要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和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事故隐患普查档案,做好事故隐患整改、预防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每季度,特别是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前均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部门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加,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密监控,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的主要责任,明确乡镇 (街道)专职工作人员,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安全评价、“三同时”(即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生产性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审查、安全投入、事故处理等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坚决杜绝特大事故。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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