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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7日省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管理,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的政府公益性测绘,是由公共财政支付经费的,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实施的大地控制网、基本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期更新、分步实施、成果共享的原则统一。管理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求,按基础测绘职责分工、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基础测绘实施经费按国家统一的分地区测绘成本定额由同级政府财政支付。基础测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框架内加密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二)测制全省1:1万比例尺基本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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