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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大连、
 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71号)


大连、营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体制
  按照“一港一政”和“政企分设”的原则,将大连、营口港下放所在市人民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政企分开,由两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港政管理职能,不再单独组建港口管理机构;港口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为独立注册从事港口经营的法人实体。全省港口由省交通厅实行行业管理。省交通厅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各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港政管理职能。
  二、公用设施
  两港实施政企分开后,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设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目前,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委托原经营人继续负责对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基础设施状况完好和公益性效益的有效发挥。待条件成熟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港口公用设施公司,具体负责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在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港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前,大连市的港口基本建设项目由大连市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自行审批,抄送省计委、省交通厅;营口市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市计委上报省计委,省计委在征得省交通厅意见后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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