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真正担负起
《职业病防治法》执法主体的责任,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注重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源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参与新、改、扩建项目可行性阶段的论证和项目竣工的验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内容进行把关,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及时投入生产使用。对现有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要纳入计划,分期分批限期治理。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时,须由建设单位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否则不予批准该项目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定期进行监管,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不留死角。对于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要增加职业卫生监督频次,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蔓延的趋势。
各级经贸委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从设立到生产、经营使用和贮运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企业要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确实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落到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检查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情况、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情况、交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支付工资及遵守禁用童工规定情况以及遵守国家对未成年工、女工实行保护情况,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保护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对招商引资、引进的技术合作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严防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转移。要教育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保护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